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

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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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,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社会稳定和谐,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、预警、响应、处置和善后等应急管理工作。

第三条 应急管理遵循预防为主、常备不懈、统一领导、分级负责、及时响应、快速处置、科学管理的原则。

第四条 应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与分析、预警等级与响应标准、应急预案与演练、责任追究等制度。

第二章 预防与预警

第五条 建立信息收集与分析系统,及时掌握市场监管领域的相关信息,发现和识别潜在的风险和问题。

第六条 设立预警等级与响应标准,根据风险评估结果,将预警等级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和四级,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。

第七条 建立预警机制,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源进行实时监控,及时发布预警信息,提醒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防范措施。

第八条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,提高应急响应能力,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。

第三章 应急响应

第九条 应急响应流程包括启动、处置与控制、信息报告与发布等环节。

第十条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,根据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,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。

第十一条 在处置和控制环节,要迅速采取措施,防止事态扩大,同时要保护现场,做好人员疏散和安抚工作。

第十二条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,同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进展和应对措施的最新信息。

第四章 事后处理

第十三条 事后处理主要包括恢复与重建、调查与评估等环节。

第十四条 恢复与重建要优先考虑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恢复,同时积极开展重建工作。

第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分析,总结经验教训,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