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
一、总则
本制度旨在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和要求,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监管,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。
二、报告的主体和内容
1. 报告主体: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、董事会、监事会及相关部门。
2. 报告内容: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业务变动、重大损失或风险事件、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。
三、报告的程序和要求
1. 报告程序: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,明确报告的流程和责任人。当发生重大事项时,应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。
2. 报告要求: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,并确保信息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。同时,应遵循保密原则,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。
四、重大事项的判定标准
1. 重大业务变动: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投资、兼并、收购、撤资等行为。
2. 重大损失或风险事件: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信贷损失、市场风险事件、操作风险事件等。
3. 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: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重大法律诉讼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、发生群体性事件等。
五、保密义务与责任追究
1. 保密义务:参与重大事项报告的所有人员均应承担保密义务,不得泄露相关信息。
2. 责任追究: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,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。
六、附则
1.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解释。
2.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,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。